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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中证 (585001): 东吴中泛亚电竞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6/13

  泛亚电竞1、本基金根据2010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0】【179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2月1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从样本空间中选取产品或服务有稳定并具备发展前景的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效益或能带动一批产业兴起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新兴产业待选样本; 2)将上述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1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5、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6、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7、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正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项目经理;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经理。

  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叶犇先生,董事,党校研究生,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观前办事处员工、分行团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代表处法律顾问、助教、讲师,现任副教授。

  袁建新先生,独立董事,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院副教授、商学院副教授,目前担任商学院教授。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澳洲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合伙人,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助理,担任拟 IPO企业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维静女士泛亚电竞,监事长,党校大学,高级会计师,党员。历任苏州市财政局工交企财处办事员、科员,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苏州市商业银行董事,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财政信息中心副主任(聘),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聘)、公司党委委员,东方水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吴证券党委委员、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理、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董秘,现任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冷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党员。历任烟台胜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核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园区现代大道营业部柜面岗位、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管理部总监、总裁办公室董事长秘书、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运营中心总经理助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总经理。

  陈军先生,代任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项目经理;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分管投研);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代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办公室主任、机构客户服务总部业务董事副经理;兴安证券机构客户部营销专员;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承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婷婷女士,督察长,硕士,党员。历任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会计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市公司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机构检查处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艳女士,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张家港市计生指导站信息技术管理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周健先生,中国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2011年 5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2012年 10月 27日至 2015年 5月 29日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11日至 2018年 12月 13日担任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3日至 2017年 4月 19日担任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5日至 2017年 4月 19日及 2019年 5月30日至 2022年 12月 30日担任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03日至 2018年 12月 13日及 2020年 1月 18日至今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6月 5日至 2018年 12月 13日及 2020年 1月 18日至今担任东吴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东吴深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3日至 2018年 12月 13日及 2020年 7月 23日至今担任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 16日至今担任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2月 30日至今担任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务副总经理陈军(代总经理)、研究总监兼研究策划部总经理邬炜、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元海、固收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侯慧娣,陈军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邬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晓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9)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泛亚电竞,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08只。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线、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92号文)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11年1月2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976,388,438.31元人民币,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61,336.97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1年1月31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112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1,976,549,775.2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841,442.31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1年2月1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本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相应为1份。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4、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50万元、350 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三:(1)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超过7天,但不超过一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2)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的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 T日赎回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2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1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 %,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300=13,000.00元

  3泛亚电竞、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2%,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泛亚电竞。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精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家新兴产业公司作为样本,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进行完全复制,在初始建仓期或者为申购资金建仓时,本基金按照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各成份股所占权重逐步买入。在买入过程中,本基金采取相应的交易策略降低建仓成本,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权重为标准配置个股,并进行适时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①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重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进行适当的替代。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力求达到跟踪误差最小化。

  3)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基金对由于仓位限制、基金费用、成份股调整、申购赎回等因素会产生的跟踪误差,采取适当策略进行修正。

  针对建仓期间仓位未达到目标水平、应付赎回、配股增发的现金预留引起仓位不足、申购资金与分红资金等资金流入导致仓位不足、换股期间成分股操作引起仓位变动等导致基金仓位低于基准而产生的跟踪误差,该策略根据降低跟踪误差的原则,通过衡量相应成份股的基本面和流动性,在指数成份股标准权重的基础上进行微调。

  针对由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冲击成本等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该策略主要通过在基金建仓和成份股调整时,低买高卖或提前建仓以减小冲击成本等进行修正。

  本基金主要通过“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两个指标,对跟踪误差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基金对指数的紧密跟踪。

  本基金定期计算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确保单日基金跟踪偏离度不高于0.35%,年度跟踪误差不超过4%。特殊情况下,本基金通过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约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制定具体投资策略,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宏观经济走势、资金供求状况、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利率变化的大周期、市场运行的小周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固定特性,结合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判断基金对流动性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是流动性管理的需要、获取适当收益,因此债券投资以流动性好,风险较小的短期政府债券为主;中国的债券市场处于扩张阶段,品种不断丰富、衍生工具有所增加,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注重创新品种的选择和创新工具的运用,以流动性好、风险低的品种作为投资目标。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家新兴产业公司作为样本,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以及公司网站上公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品种。

  前款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的风险等级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6、7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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