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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电竞立信会计所执业斯达半导涉四宗违规 今年以来第五次收警示函

2023/04/13

  泛亚电竞中国网财经3月13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立信会计所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所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证券代码:603290)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立信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9年11月,斯达半导及其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资金在借款期限内不计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后,立信会计所未获取续借协议,仅依据公司内部申请资料和情况说明,即认为上述借款不存在应付利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少计提财务费用95万元、78.86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6%、3.76%。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立信会计所未对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进行复核确认,未能发现斯达半导将资产累计已折旧月份对应分摊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验收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7年多确认其他收益302.91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6%。

  个别收入函证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销售交易额差异金额分别为182.42万元、204.21万元、252.99万元、234.67万元,立信会计所未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7年在产品审计计划,立信会计所拟对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泛亚电竞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对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时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据不完全统计,这已是立信会计所今年以来第五次收警示函。

  1月13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立信会计所、注册会计师孙晓爽、杨俊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其执业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存五宗违规。

  1月7日,泛亚电竞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立信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建新、司维、覃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其审计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存多项违规。

  同日,上海监管局还发布了关于对立信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竑、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其审计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存两项违规。

  1月6日,立信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梁谦海、王文俊负责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因存三宗违规被广东证监局警示。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泛亚电竞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9年11月,斯达半导及其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资金在借款期限内不计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后,你所未获取续借协议,仅依据公司内部申请资料和情况说明,即认为上述借款不存在应付利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少计提财务费用95万元、78.86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6%、3.76%。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你所未对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进行复核确认,未能发现斯达半导将资产累计已折旧月份对应分摊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验收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7年多确认其他收益302.91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6%。

  个别收入函证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销售交易额差异金额分别为182.42万元、204.21万元、252.99万元、234.67万元,你所未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7年在产品审计计划,你所拟对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9年11月,斯达半导及其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资金在借款期限内不计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后,你们未获取续借协议,仅依据公司内部申请资料和情况说明,即认为上述借款不存在应付利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少计提财务费用95万元、78.86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6%、3.76%。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未对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进行复核确认,未关注到斯达半导将资产累计已折旧月份对应分摊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验收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7年多确认其他收益302.91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6%。。

  个别收入函证回函不符,2015-2018年1-6月销售交易额差异金额分别为182.42万元、204.21万元、252.99万元、234.67万元,你们未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7年在产品审计计划,你们拟对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泛亚电竞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时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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